新《旅游法》热热闹闹地颁布了。当初草案刚公布的时候,我是忧虑者之一,曾发出“救救旅行社”的呼声。其间亲历了法制办征询意见的过程,看到很多业者不仅呼吁呐喊,而且主动配合修改。一直到第三稿的发布,仔细阅读了全文,轻轻地放下,在微博上发了一句感慨,就没再理这事了。这句感慨是:“一个闭门造车的教授+高水平的律师,造就了大家今天看到的《旅游法》!”
但随后的事就有点烦心。媒体采访、论坛讲座、报社约稿,都要讲新旅游法。最近我们公司内部组织了一次旅游法规教育,我嘱咐律师先不要讲新旅游法。结果在现场看到人山人海,不仅自己公司的员工来了很多,连其他旅行社的人都来了!公司法律顾问讲了一些,照嘱咐没敢讲太多,令大家多少有点失望。国家至今没有出台具体落实细则,但此法毕竟事关旅行社的生存大计,大家如此关心执行细则,都是可以理解的。在尚未出台执行细则的关键时刻,我们是否有责任建议一些实际做法呢?
旅游法的补丁
《旅游法》第一稿一石激起千层浪。争议部分除了文意老旧、脱离实际的不严谨文字表达,最让人接受不了的是解决问题的方式。文稿第一大硬伤是漠视现实;第二大硬伤是罔顾未来。旅游法本意整治中国旅游业某些弊端,但因没有找到成因和病源,自然也就找不到合理的治理方式,取而代之的是一系列行政命令和强制手段。
说白了我们不绕圈子,旅游法的核心争议在于第35条。矛盾集中在“零负团费、购物、自费”这三个核心关键词语。而这三个词,构建了中国旅行社业的前三十年,也将深刻影响其未来。
感谢时代的进步,大家稍许有了发言权,口诛笔伐自然是少不了的。请原谅我们,不喊的话,饭碗被砸了呀!为了方便大家的理解,我将旅游法第一稿中的表述,和最后颁布的第三稿做一个对比,相信大家就都知道了,本文要讲的“补丁”到底是什么。围绕着这些补丁又产生了哪些博弈,也就能看到我们旅行社业的未来之路了。
关键词【零负团费】
第一稿中的描述: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、组织、接待旅游者。
第三稿中的描述: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,诱骗旅游者,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。
关键词【购物和自费】
第一稿中的描述:旅行社组织、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,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,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。
第二稿中的描述:旅行社组织、接待旅游者,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,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。但是,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,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。
第一个关键词“零负团费”。经第三稿修改,这个概念20多年来终于第一次得到了正确诠释。原先“低于成本的价格”是不科学的概念释义,既不顺应经济规律、又不符合旅游实际。而现在定义为“不合理的低价”加后续说明,才正确地阐述了零负团费的正确定义,保住了国家法律的尊严感。
第二、三个关键词“购物和自费”。在第三稿中打的这个“补丁”确实非常大!补丁就是“除外”两字。前文讲“不得如何”,后文就出来个“除外”,而且还用到了一个词叫“双方协商一致”的情况下。既需要协商,就说明了现实将存在两种情况:
一、有一方提出了要求,而另一方答应了;
二、或者另一方提出了要求,得到了允许。
在这其中“有人提出来的要求”当然就是前文说“不得如何”的部分啰!
这看似矛盾的一个“除外”背后深刻的含义,就是制定法律者与普罗大众的一次博弈。打个比方,前古时代人都用手抓饭吃,突然来了个皇帝说都要用筷子吃饭,不用筷子的砍头。那最后到底是百姓被砍头了,还是这个皇帝被砍头了?这就是一种博弈。如果新《旅游法》颁布后,每个人都成了罪犯,请问这部法律应该怎样执法?
我相信法律的制定者一定回想起了大学第一课《法学概论》,法律虽说只是一种工具,但其惩治对象一定是针对少数人的。于是,最终我们看到颁布的《旅游法》,现实主义终归战胜了虚幻盲目的“泛理想主义”。
两种模式·两座大山
旅行社是怎么赚钱的?全世界的经济学家都会说:跟其他服务业没有什么差别啊,“成本加成法”是大家对所有商业生意正常的理解,旅行社也不例外。但是偏偏华人圈就是创造奇迹的地方。这个所谓的“奇迹”就是他们创造利润的方式。
每当我们谈论起中国旅行社业的赢利模式,总有人一味指责业者的不良竞争秩序,但没有人指责产生这一切现象的土壤和环境。我们不得不思考两个问题:
一、为什么美国日本等任何其他国家都没有零负团费?
二、为什么台湾香港现在很少有零负团费?
零负团费产生的社会土壤在华人圈,来源于华人根深蒂固的文化传统中。一百年前就有位美国传教士史密斯写过一本书叫《中国人的性格》,其中有个章节叫“不求精确的中国人”。意思就是:中国人缺乏数量概念,任何事情“差不离就得”。他举例说,中国人问李庄到王庄有多远距离?回答是“也就两袋烟的路程”,一般不会用度量衡来表示,而且听的人也不会追究。就如同我们现在的旅游团费,明明机票价都在3000元,为什么报名价格还是2000元呢?少有人追究原因。因为中国人相信,天下之大无奇不有,也许有高人可以做得下来这价格呢?
另外一种文化因素是“骗”也叫“诈术”。老祖宗《孙子兵法》是骗术大全,被奉为中华文化的瑰宝。在中国从帝王老子到平民百姓,骗人从来不是一件什么了不得的事情。不象欧美文化根植于宗教,诚信是非常严肃和重要的。虽然我们都在喊“诚信经营”,但整个社会对“欺骗”的容忍程度相当高,不要妄想少数人的呐喊能够改变整个民族的秉性。只要你在欧美有过生活经历,就能极其深刻地体会到这一差别。
有这样的社会文化土壤,就能产生什么样的经营方式,零负团费应运而生。不用幻想谁能在很短的时间消灭这个问题,也不用指望一部什么法律能够改变一切,因为,这是跟“全社会华人文化积习”的一场战争。
旅游经营中出现了“自费”和“购物”两种赢利模式。利用自费项目的超高卖价和超额利润赚取回佣叫“自费模式”;利用旅游购物商品的超高卖价和超额利润赚取回佣叫“购物模式”。在如此文化背景下,这两种模式很轻易地完全占领了全中国旅游市场。在整个经营过程中,不仅受众是华人游客,连经营者都是清一色的华人,不管你到泰国还是欧美甚至非洲,都由当地华裔接管华人的旅游接待。之后的事情就不用多说了。
两种经营模式就如两座大山,压住了中国旅行社经营的方方面面。即使有人想挣脱两座大山的压迫,也无奈整个社会的文化背景。有些业者哀叹:我们的产品真的不骗人,真的不做购物不做自费,但因为价格太高,消费者不认可啊!只要有做过这种类似产品的人都有这种切身体会,仿佛跟你开战的并不是竞争对手,而是整个的社会文化习俗!你要想取胜,真的难上加难。
因此我们也得出了第一个结论:零负团费产生的根源,不是少数企业的心血来潮,而是华人社会环境中根深蒂固的文化背景造成的。要想治理这种顽疾,并非治理几个企业就能做到的。两座大山看上去真的很难翻越!
皇帝的新装·政府的作用
国家旅游局治理零负团费的决心不可谓不强,花的精力不可谓不多,从1997年至今已有十六年,但看上去效果不好。“零负团费”越打击越高、越打击越多。
我们就要讨论一下上述的第二个问题了。
我们反观台湾和香港的旅行社业。台湾和香港同属华人文化圈,照理说该跟大陆一样,但现实状况是近几十年来很不一样。在他们开放出国游之初,两地游客经历了跟大陆游客一模一样的境况,台湾人在国外被强迫购物的程度,甚至远超大陆游客。但现在却不同了,港台游客虽然还会被带去购物,还会有小部分自费,但是回佣已经被限制到非常小的空间,零负团费已经没有了生存的空间。
我们清楚地看到了台湾和香港当地政府在此过程中的作为,看到了他们在治理整个零负团费过程中的巨大作用。毋庸讳言,两地政府是治理零负团费的主要功臣,政府起到的作用是决定性的,很值得中国国家旅游局学习和借鉴。
话说“治标先治本”。个人愚见,国家旅游局要想真正治理“零负团费”现象,首先要认可现存的两种旅游经营模式。在以往的任何政府公告和文件中,从未认可过“购物”和“自费”作为旅行社盈利模式的存在,这两种做法从一出生就被认定为“罪犯”。但是大家想过没有,既然是罪犯,为什么全中国所有的旅行社业者都甘愿变成罪犯呢?甚至加上旅行社国家队的国中青。
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,这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就已经形成的全民共识。我们旅游行业管理也不能只穿着“皇帝的新装”躲在想象出来的“象牙之塔”。要想改变某种社会现实,就要首先承认它;要想改变某种做法,必须首先承认并且研究这种做法。只有先承认“自费和购物”模式在目前旅游界作为主流存在,才能公开透明地去做考察和研究,才能大鸣大放地将之公诸于众,才能警示广大消费者,真正达到治理的效果。
消费者落入“自费和购物”陷阱,根源于“信息不对称”原理。虽然中国有“不求甚解”的文化背景,但消费者若能够获知足够的旅游和维权信息,没有人会甘愿受骗而自投罗网的。“信息不对称”是中国旅游界一种原生态。游客不知道旅游目的地的资讯,不知道交通、边防、海关、卫生等信息,不知道其他国家的法律法规,不知道境外日常商品价位等等;还有,游客不知道如何维权,如何应对突发事件,如何面对侵害和威胁等等。在“信息不对称”的大前提下,消费者变成弱势群体,随时冒着被骗的风险。
这时候,政府对市场的调控和干预作用就体现出来了。凯恩斯经济学原理强调了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作用,但不是通过行政命令,而是通过制定市场规则,调解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,来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运作。所谓自由经济市场的“铁三角”,就是企业、消费者、政府三者的关系。
政府想治理零负团费,必须首先了解零负团费的成因,必须从根源上对症下药去治理,光是空喊口号是起不了作用的。让我们看看港台旅游管理部门是怎么治理零负团费的。依照中国大陆政府部门的直觉思维,直接告诉企业不许做零负团费就好了。但在市场经济地区,这招是不能用的。所以并不是说港台旅游管理部门有多聪明,而是经济体制决定了政府不能下达行政命令,那就只能使用经济手段了。既然已经知道零负团费的根源在于“信息不对称”,政府的治理措施就从“信息对称”开始。
我们举例台湾观光局的系列动作。
首先,台湾观光局并不忌讳“自费和购物”两种旅游经营模式,政府也不会动用行政资源去给这两种模式定个什么欺诈罪,只能使用其他手段去消除“零负团费”的温床与土壤。他们在各种论坛场合和媒体平台,经常性不间断地将“自费和购物”经营模式递交消费者讨论。说实在的,只要有人告诉消费者“自费和购物”隐含的超级利润,游客消费力马上就剧减。
其次,台湾观光局在出境口岸打出宣传广告警示:凡参加自费及购物团体,团费呈不合理低价的,观光局不予受理投诉。并将此观念植入消费者的内心,连续持久地进行宣传。同时通过媒体及公关手段,有针对性地不断宣传旅游目的地的相关商品资讯及价格信息,使旅游购物知识得到全社会的普及。
举个例,泰国导游向台湾人兜售自费项目已经没有多大意义,已无多少利润空间,台湾人很了解行情,不买贵的。购物更是如此,大陆人和台湾人以前是走同一家店铺的,后来店铺为从大陆客身上榨取更多利润,直接把商品卖价提高。这样做的结果,大陆人仍然狂买不辍,台湾人的购买力却一落千丈,因为他们已经被观光局熏陶得很懂行了。
试问在这种社会环境之下,自费和购物的赢利模式还能怎么存在下去呢?经过三两年的持续战斗,零负团费自然消失于无形。我相信,这个故事一定对中国国家旅游局有很大的帮助!
落实新法中的博弈和遗憾
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,第一次将旅游行业管理的各种条例和法规进行系统整理,并将之形成了一部法律的框架。旅游行业迎来前所未有的规范化整合契机。以大部分旅游从业者的想象,这部《旅游法》应该根植于中国现实的旅游业现状,面向未来并提出更高的要求。毫无疑问,新法一定是对我们行业进行循序渐进的改变,而不是对行业进行休克疗法。
旅游法草案第一稿,虽然直观体现了政府对行业净化的一种理想化要求,但因其理论和实践调研不足,让业界对其与中国旅游业现状的贴合程度表示怀疑,对该法律执行的可行性怀疑。
经过人大法制办将近半年的调研,旅行社业界的代表们几经谏言,最终达成的第三稿面世。我们看到的是一个比较能被业界接受,执行度将会较高的,比较符合实际的旅游业专用法。我们看到了最早旅游法草案的很多补丁。比如对零负团费的定义有所改变,很多专业术语的概念更加清晰,消费者与经营者的责任义务更加明确。针对第35条的改变,即是其中最大的一个补丁。
不得指定购物店,不得安排自费项目,但经双方协调一致或消费者自愿的除外。这就给现实的操作留下了伏笔。这里面涉及“什么事情允许协调”?什么叫做“消费者自愿”?以我们的理解,消费者接受旅行社出具的附加合同(含行程),即可被视为“经双方协调一致”及“消费者自愿”。
在现实工作中,购物店的安排问题,受新旅游法的制约相对较小。如果旅行社比较明确购物店的安排,游客接受安排的可能性是很高的。但是自费问题受制约就较大,因为即使旅行社将可能推荐的自费写到合同里,游客也已接受,但并不表示到时候游客一定愿意参加自费项目。
因此我们旅行社从业者和管理者要有很清醒的认识,单靠一部法律并不能彻底解决业内的零负团费问题。要真正达到这个目标,还需要使用其他更符合经济规律的、行政命令之外的做法。
另外,这部《旅游法》受目前社会经济环境的影响,并没有完全解决业内一些其他重要问题。比如没有涉及到取消特许经营权问题,就为今后一段时间承包挂靠经营的继续发酵提供了空间;比如没有提到质保金提存办法的改进和改革,这明显是落后于时代发展要求的。这些留存的遗憾,还是留待时间的检验,和未来旅游业发展的需要来继续改进吧。
海外国际董事长·中国旅行社协会副会长 宋斌
发表于《旅游榜中榜·大家笔谈》2013年8月刊